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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联手第三人设局骗买房?恶意串通的合同,从根上就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联手第三人设局骗买房?恶意串通的合同,从根上就无效
作者: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7-28  阅读:
买房可谓是人生中的大事之一,然而,在买房路上布满了各种陷阱。其中,出卖人与第三人联合欺诈的情况最是防不胜防。他们精心设计骗局,让购房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困境。不过别担心,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种联合欺诈的相关知识,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合欺诈套路多

在买房过程中,普通卖家欺诈或许还比较容易察觉,可出卖人联合第三人欺诈的套路却十分隐蔽。普通的卖家欺诈往往只是一个人隐瞒实情、虚夸优点,而联合第三人欺诈则是有配合、有分工的做局,迷惑性大大增强。常见的套路有四类。其一为一房二卖恶意串通,卖家在和前买家签了合同、收了定金后,转头就和第三人串通,以略高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再签一份合同,还快速完成过户交付,故意让前买家拿不到房子,甚至有的是亲属之间左手倒右手,制造房屋已售的既成事实,倒逼前买家接受解约。

第二类是串通中介共同隐瞒。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本应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却和卖家结成利益同盟。他们一起隐瞒房屋被查封、设有高额抵押、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关键信息,甚至共同虚构学区、配套、租金回报,用专业身份为谎言背书,让买家更容易信以为真。第三类是制造抢购假象抬价,卖家找熟人假扮成其他购房者,在看房、谈判时轮番出场,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意愿,甚至当场加价,制造“多人抢房、手慢无”的紧张感,倒逼真实买家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下单,高价接盘。第四类是串通第三人伪造权利状态,比如和第三方配合伪造长期租赁合同,让买家买到房却收不回;或者虚构债务、伪造抵押登记,套取买家的解抵押房款;更有甚者,联合第三方伪造产权材料,把有争议的房子包装成干净产权出售。

法律定性

当购房者遇到出卖人与第三人联合欺诈的情况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按“卖家违约”去索赔,其实这低估了行为的严重性。出卖人与第三人联手损害买家利益,在法律上属于恶意串通,对应的规则远比普通违约更严厉。《民法典》第15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和普通欺诈有本质区别,普通欺诈是可撤销合同,有1年的除斥期间;而恶意串通是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从签合同那天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一年撤销期限的严格限制,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更强。

针对房屋买卖场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明确: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这相当于给一房二卖类的恶意串通,直接给出了明确的裁判依据。那么如何证明他们是串通的呢?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的认定不一定要有直接的通谋证据,而是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推定。法院通常会综合几个维度判断,一是交易双方是否存在亲属、关联公司等特殊利益关系;二是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三是交易流程是否反常,比如付款方式异常、过户异常仓促、买受人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四是交易时间是否正好在纠纷发生前后。只要这些反常点叠加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可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

维权策略

遇到联合欺诈,很多购房者最忌讳的就是只盯着卖家一个人追责,最后可能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正确的做法是把出卖人和参与串通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购房者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不用按比例分摊。如果卖家没钱,购房者可以找第三人全额赔付;如果第三人没钱,也可以找卖家全额赔付,这对于买家来说,是最有力的执行保障。其法律依据来自《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卖人和第三人共同故意设局,属于共同过错,自然要共同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维权步骤非常清晰。第一步,全面固定证据。购房者要保存好所有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同时收集交易反常的证据,比如第三人与卖家的关系证明、价格偏离市场价的依据、流程不合常理的细节。第二步,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在起诉时或诉前申请保全,查封案涉房屋、冻结双方的银行账户。把财产先封住,既防止房屋被再次转手,也保证胜诉后能拿到赔偿。第三步,明确核心诉求。诉讼请求里要写清楚: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返还全部购房款、赔偿各项损失、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要只提违约赔偿,漏掉了“确认无效”和“连带责任”这两个关键主张。

赔偿范围

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家能主张的赔偿范围远比普通违约更全面。首先是全额返还财产。卖家要全额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定金、意向金;买家返还房屋。如果房屋已经被第三人占有,可以一并要求腾退返还。这是最基本的赔偿要求,能让买家在经济上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其次是全部直接损失,包括已经支付的中介费、契税、个税、评估费、贷款手续费、装修费、搬家费等,只要是因交易产生的直接支出,全部由过错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也可以一并主张由过错方承担,这样能最大程度减少买家因维权而产生的额外经济负担。

第三是可得利益损失,最典型的就是房屋差价损失。因为对方恶意欺诈,导致买家错失购房时机,同期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可以主张赔偿。恶意串通比普通欺诈的主观过错更重,法院在酌定损失时,通常也会更倾向于保护受害方。如果情节特别恶劣,比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构产权、骗取大额房款后失联,还可能触及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下,除了民事索赔,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事前防范

当然,最好的维权永远是事前防范。记住三个原则,能避开绝大多数联手做局的陷阱。第一,信息独立核实,不信“第三方背书”。房屋的产权、抵押、查封状态,一定要自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完整产调,不要只看卖家或中介给的截图、口头介绍。因为卖家和中介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隐瞒或虚假陈述房屋的真实情况。中介的承诺、第三方的说法,只能当参考,不能当依据。只有自己亲自核实信息,才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陷入信息陷阱。

第二,反常交易必有妖,越催越要慢。遇到“多人同时看房”“限时优惠”“今天不定就被别人订走”的场景,反而要冷静下来。正常的房屋交易不会差这一两天,越是催促你快速交钱、快速签字的,越要多留个心眼。因为这些反常情况很可能是卖家和第三人联合设下的圈套,目的就是让购房者在慌乱中做出错误的决策。第三,资金走正规路径,不私下转第三方。房款尽量走资金监管账户,不要直接转给卖家个人,更不要转到卖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资金流向越绕弯,风险越高。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可以确保房款的安全,避免卖家或第三人挪用资金,保障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法律护航

房屋买卖标的额巨大,总有人想靠钻空子、联手设局赚快钱。一个人撒谎容易识破,一群人演戏确实容易迷惑人,但再逼真的表演,也突破不了法律的底线。恶意串通的交易,哪怕手续做得再齐全、流程走得再顺畅,本质上也是无效的。参与设局的人,也别以为躲在第三人背后就能全身而退,连带责任面前,谁都跑不掉。法律为购房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从合同无效的认定到赔偿责任的承担,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购房者来说,多一分审慎,少一分侥幸,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审查每一个环节,不轻易相信他人的承诺。如果真的踩了坑,也不要只盯着卖家一个人追责,把所有参与欺诈的主体都拉进来,用足法律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守住自己的血汗钱。让我们一起在法律的护航下,安心购房,实现自己的安居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