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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二老相继离世,养女与亲生子女争房产
本文所有当事人均做化名处理。 杜守廉老人与第一任妻子杨慧芳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杜卫国,女儿杜晓燕,女儿成年后定居美国,加入美国国籍。杨慧芳早年病逝后,1987 年,杜守廉与何玉君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何玉君在前一段婚姻中,曾与前夫共同收养一女,名叫李丽,曾用名何丽明。何玉君与前夫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养女李丽归前夫抚养,此后李丽便一直随生父生活,并未与杜守廉、何玉君夫妇共同居住,也未对二老尽赡养义务。
1989 年 1 月,时年七十岁的何玉君身患脑血栓、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老年疾病,担心病情恶化身后留下纠纷,便趁着头脑清醒,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写明:自己百年之后,全部遗产只由法定爱人杜守廉一人继承;养女在离婚时已归前夫抚养,与自己的遗产无关。 1998 年,杜守廉与何玉君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了海淀区甘家口某院的一套房屋,后续于 2001 年交齐全部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并取得产权证。
1998 年 7 月,何玉君因病去世。2019 年 11 月,杜守廉也与世长辞。两位老人都走后,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浮出水面。杜卫国、杜晓燕兄妹认为,继母早已立遗嘱把房产份额全给了父亲,父亲去世后,房子自然该由兄妹二人共同继承。但养女李丽却主张自己是何玉君的养女,有权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拒不配合办理过户。 多次协商无果后,杜卫国作为妹妹杜晓燕的国内委托代理人,委托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将李丽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兄妹二人共同继承,李丽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全归亲生子女
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首先,关于何玉君的自书遗嘱效力。法院认定,该遗嘱为何玉君亲笔书写,有本人签名,明确表达了遗产由丈夫杜守廉一人继承的真实意愿,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因此,何玉君去世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杜守廉继承。至此,涉案房屋的完整产权均归杜守廉个人所有。 其次,关于养女李丽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李丽是何玉君与前夫的养女,何玉君离婚后,李丽随生父生活,与继父杜守廉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无权继承杜守廉的遗产。而何玉君的遗产已通过遗嘱全部处分给杜守廉,李丽也无权再主张分割。 最终,杜守廉去世后,其名下的整套房屋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 —— 亲生子女杜卫国、杜晓燕共同继承。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的涉案房屋,由杜卫国、杜晓燕共同继承;李丽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李丽负担。


北京解民忧律所专业点评
结合本案胜诉要点,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针对再婚家庭继承的三大常见误区,进行了通俗解读:
第一,养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核心看 “扶养关系”。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养子女,就当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实际上,对于继父母而言,配偶前婚带来的养子女,只有在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或者养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时,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养女随生父生活,既没受过继父抚养,也没赡养过继父,自然没有继承权。
第二,自书遗嘱不用公证,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就有效。不少老人总觉得 “遗嘱不公证就不算数”,这是典型误区。自书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只要全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和公证遗嘱效力同等。本案中这份 34 年前的自书遗嘱,正是因为形式合规、意思表示真实,成为了定案的核心依据。
第三,外籍继承人可委托国内代理,无需亲自回国诉讼。很多定居海外的继承人以为,打国内继承官司必须自己回国跑,其实不然。外籍继承人可以通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属或者专业律师代为办理全部诉讼程序,全程不用回国,同样可以正常主张继承权,大大降低了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结语
一份提前写好的遗嘱,避免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家庭纷争。北京解民忧律所提醒,尤其是再婚家庭,财产关系更为复杂,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归属,既是对自己财产的负责,也是给子女留下的一份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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