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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宋桂兰老人与丈夫育有一子两女,丈夫早年去世后留下丰台某村的一处宅基地院落,一家人在此居住。后来院落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儿子王志远作为户主代表签订拆迁协议,领走全部四百余万拆迁补偿款和对应安置利益。然而,王志远拿到钱后却打算独吞全部拆迁利益,不肯分给年迈的母亲和两个妹妹。一家人多次协商无果,亲情破裂,无奈之下,宋桂兰带着两个女儿将王志远告上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家析产,分割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份额。
2025年9月,丰台法院就分家析产案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该院落及拆迁利益包含母亲的合法份额,判决王志远向宋桂兰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所有权补偿、各项奖励补助等共计一百八十余万元,同时向两个女儿各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和搬家补助费用。本以为拿到生效判决就能顺利拿到钱,可申请强制执行时,三原告却发现王志远名下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这让他们陷入了困境。
财产转移真相
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后,真相大白。王志远早在2023年12月领取400多万元元拆迁款的当天,就把拆迁款一分不剩地转到了自己女儿王晓桐的账户里,相当于把全部拆迁款都“转移”到了下一辈名下,自己名下近乎空户,明显是不想履行判决义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面对转移财产的铁证,王志远选择缺席庭审,不露面、不答辩。王晓桐则当庭辩称,父亲转到自己账户的钱,她早就全部提现还给父亲了,自己只是过个手,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但她从头到尾都拿不出任何提现记录、转账凭证或者款项去向的证据,全凭口头陈述,这种辩解显然缺乏说服力。
庭审交锋
我方代理律师乐祥立指出,这笔转账发生在分家析产纠纷形成和诉讼期间,王志远明知自己对母亲和妹妹负有法定债务,却在领款当天就将几乎全部拆迁款无偿转移给近亲属,直接导致自身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属于典型的恶意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王晓桐所谓的“提现返还”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完全站不住脚。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最终,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王志远于2023年12月7日向王晓桐转款的行为,由王晓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该笔款项全额返还至王志远名下;二、本案原告方支出的保全责任保险费,由王志远、王晓桐二人共同承担;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这一判决让原本被掏空的责任财产重新回到被执行人名下,为生效判决的履行提供了切实保障。
这起由分家析产衍生的恶意转移财产逃债案,以原告方全面胜诉告终。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也给那些妄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所点评
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针对分家析产中的财产转移问题,进行了三点通俗解读。第一,分家析产期间转移财产不是聪明是违法,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钱在自己名下想转给谁就转给谁,法院管不着。但法律早就为债权人留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债权人撤销权。只要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且导致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转账,把钱追回。
第二,转给近亲属的无偿转账,抗辩难度极大,空口说白话没用。本案中王晓桐说“钱已经提现还给父亲了”,但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会采信。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把财产无偿转给近亲属本身就具有高度可疑性,受让人想证明自己善意或款项已返还,必须拿出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单凭口头辩解几乎不可能推翻转移的认定。第三,分家析产案件要趁早做财产保全,别等赢了官司才发现钱没了。
普法提醒
遇到对方转移财产,一定要有正确维权方法。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防止诉讼过程中财产被转移。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堵住转移财产的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来得及保全,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后,也要尽快提起撤销权诉讼,千万别错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
执行阶段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及时申请法院调取转账记录,符合条件的尽快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分家析产分的本就是一家人的合法财产,靠转移财产赖账,既伤血脉亲情,也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普通当事人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用财产保全、债权人撤销权等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胜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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