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很多老人会在
遗嘱中约定子女对老宅的居住权,但这种约定是否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实例。北京解民忧律所结合此案,为大家讲清居住权设立的法定条件和常见误区。(为保护隐私,本文涉及到的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起因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老王与妻子贾老太育有两子,大哥王强、弟弟王磊。一家人在顺义区拥有两处宅院,东院有北正房6间等房屋,西院有若干房屋。2018年,老王和贾老太共同订立了一份《身后财产安排
遗嘱》,详细约定了财产分配情况,包括东院归王磊居住使用,西院归王强居住使用,以及拆迁款的分配等。这份
遗嘱看似清晰明确,为子女未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然而,2022年7月老王因病去世,丧葬事宜由王磊操办。此后,贾老太与王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贾老太不让王磊继续居住在东院北正房6间。2024年,贾老太和王强将王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两处宅院的房屋。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同时认定2018年的
遗嘱合法有效。但这并没有解决王磊的居住权问题,矛盾依然存在。
原告诉求2025年,王磊再次将贾老太和王强诉至法院,提出了三项诉求。一是继承老王名下及贾老太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约6500元的相应份额,这是基于
遗嘱中关于钱财平分的约定。二是分割老王的丧葬费及抚恤金5000元,希望能获得自己应得的部分。三是根据2018年
遗嘱的约定,确认自己对东院北正房6间享有居住权,这是他此次诉讼的核心诉求。
王磊认为,
遗嘱中明确约定了自己对东院的居住权,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然而,贾老太和王强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辩称,东院北正房6间已经法院判决归贾老太所有,贾老太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谁可以居住;丧葬费和抚恤金已经用于贾老太的医疗费用,不同意分割;存款都在贾老太名下,不同意给王磊。双方的观点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法院审理顺义法院审理后,针对王磊的三项诉求逐一作出判决。对于存款继承,法院认为老王去世时,其名下存款及贾老太名下存款合计约65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贾老太所有,剩余约3255元作为老王的遗产。根据
遗嘱约定,老王的钱财由兄弟俩平分,故王磊可继承1627.48元。这一判决体现了对
遗嘱约定的尊重和对法律规定的遵循。
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法院明确指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先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剩余部分由继承人平分。王磊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丧葬费用,扣除后剩余元由三人平分。最终判令贾老太和王强共同给付王磊丧葬补助金。这一判决既考虑了实际情况,又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判决对于居住权这一核心诉求,法院认为,2018年
遗嘱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是针对“老人身后”的安排,现贾老太仍然在世,该约定尚未生效。且东院北正房6间已归贾老太所有,贾老太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同时,王磊已经拥有东院南侧二层小楼的所有权,住房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因此,驳回王磊要求确认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让我们看到,居住权的设立和实现并非仅仅依据
遗嘱约定,还需要考虑诸多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
遗嘱中的居住权约定并不一定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前提。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居住权问题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所点评北京解民忧律所结合本案判决,针对居住权设立的常见误区进行了解读。首先,
遗嘱中的居住权约定,在立
遗嘱人去世后才生效。如果
遗嘱约定的是“老人去世后,某某享有居住权”,那么只要还有一位老人在世,该约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世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房屋的使用。这一点提醒我们,在订立
遗嘱时,要明确居住权的生效条件。
其次,居住权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不能凌驾于所有权之上。即便
遗嘱中约定了居住权,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为他人,且居住权人的住房需求能够得到满足,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居住权诉求。此外,设立居住权最好的方式是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仅在
遗嘱中约定居住权,而未办理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普法总结设立居住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未登记的居住权不生效。
遗嘱中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明确居住权的期限、条件和范围,避免产生歧义。不要混淆居住权和继承权,居住权只是使用房屋的权利,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一系列的规定和要点,为我们正确设立居住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丧葬费和抚恤金应优先用于丧葬事宜,剩余部分由全体近亲属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律设立居住权制度,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提前了解居住权的设立规则,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