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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校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原告系某中学学生,在体育课期间与同学自发进行足球运动时,因射门过程中与被告(同班同学)发生身体接触受伤,随后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8 万余元...
法院认定餐馆承担主要过错,炉子摆放位置不当,占据通行空间,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餐馆一方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餐馆承担了9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也存在过错,作为成年人未谨慎避让热源,自行承担10%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