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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体育课足球对抗引发侵权纠纷
2025 年 7 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校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原告系某中学学生,在体育课期间与同学自发进行足球运动时,因射门过程中与被告(同班同学)发生身体接触受伤,随后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8 万余元,认为被告的碰撞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援引 “自甘风险” 原则,主张无过错不担责
被告委托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赵春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团队在案件分析中指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足球运动中的合理身体接触是否构成侵权。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代理团队提出以下关键观点:
1. 足球运动的固有风险性与自甘风险适用
足球运动作为高强度对抗性体育活动,激烈身体接触属正常现象,参与者对潜在风险应有预知。原告与被告均为具备一定足球基础的高中生,系自愿参与体育课期间的自发运动,未受强迫,符合《民法典》第 1176 条 “自甘风险” 条款适用前提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经调查,事发时被告处于正常防守位置,未实施拉扯、推搡等违规动作,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伤害故意。原告受伤系因带球高速突破时,场地塑胶与跑道交界处摩擦力差异导致滑倒后发生碰撞,属于运动中的意外情形,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超越运动规则的不当行为。
3. 平衡运动自由与风险责任
若要求运动员在瞬间对抗中 “零失误” 避免所有伤害,将过度限制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法律应容忍合理范围内的竞技行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苛责责任,此为维护体育精神与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明确自甘风险边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愿参与足球运动,对其固有风险具有认知能力。被告在运动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行为符合足球运动规则与常规竞技习惯。根据《民法典》第 1176 条 “自甘风险” 原则,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书强调,校园体育活动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亦需尊重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对于无过错的合理竞技行为,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避免将正常运动风险过度归咎于参与者,此判决对引导校园体育活动健康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意义:厘清体育活动风险责任,护航青少年运动权益
本案是 “自甘风险” 原则在校园体育纠纷中的典型适用。赵春轩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事实论证,成功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其辩护思路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更明确了 “自甘风险” 原则的适用边界 ——在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参与者需对固有风险自行承担责任,仅当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主张侵权赔偿。
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表示,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体育精神的尊重,有助于平衡 “运动自由” 与 “风险防控” 的关系,为促进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锻炼、营造健康的校园运动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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