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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由】
张先生于2010年3月入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某房产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5年3月23日。在职期间,张先生月工资标准为8450元,某房产公司长期正常发放工资至2024年6月,此后便拖欠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23日期间工资未付。2025年3月21日,某房产公司向张先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其限期办理离职手续。张先生认为自己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次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遂委托申海伟律师维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
【案件经过】
维权初期,张先生代理人申海伟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包括支付拖欠工资82086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35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0607元及垫付报销款1万元等。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某房产公司支付张先生工资差额74539.28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350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7094.25元、报销款5134.98元,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某房产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相关费用。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工资应扣除社保、公积金及个税,且已代张先生缴纳相关费用,不应再支付工资差额;二是主张张先生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性质,且张先生已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属于自愿不续签,无需支付赔偿金;三是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无年休假,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解民忧律师事务所申海伟律师积极应诉,针对某房产公司的主张逐一反驳,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及《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关键证据,明确张先生签字仅为确认签收,并非同意自愿离职,且某房产公司主张的不定时工作制未经过法定行政审批手续,不应适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关于工资,法院采纳某房产公司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的主张,但经核算后仍判决其支付相应工资;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房产公司应与张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凭张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不能认定其自愿不续签,故某房产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某房产公司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张先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23日工资64350.7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350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7094.25元、报销款5134.98元,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驳回某房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解民忧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及年休假等多个常见争议点。从法律层面来看,某房产公司的诸多主张存在明显法律漏洞。首先,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规定或双方私下约定即可生效,这也是法院未采信其该主张的关键原因。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本案中某房产公司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同时,也警示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用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正是因为劳动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清晰梳理案件事实并提交关键证据,才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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