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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仍有债务未清 申海伟律师助力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仍有债务未清 申海伟律师助力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5-12-18  阅读:

案件起因

2014 年,申请人赵某与北京某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 “科技中心”)因居间合同产生纠纷,赵某将科技中心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科技中心向赵某支付 10 万元款项。科技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 年,因科技中心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赵某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科技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某的 10 万元债权长期未能实现。

案件经过

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后,赵某委托北京解民忧律师事务所申海伟律师处理该案后续维权事宜。申海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发现科技中心已于 2023 年 4 月办理注销登记。进一步核查工商档案得知,科技中心成立于 2009 年,注册资本历经两次变更,最终增至 500 万元,注销前股东为钱某、孙某、李某三人,出资额分别为 285 万元、214 万元、1 万元。

工商档案中一份 2023 年 4 月的股东会议决议显示,全体股东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并同意注销公司,同时承诺 “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钱某、孙某、李某均在决议上签字。但科技中心的清算报告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与赵某的债权未获清偿的事实相悖,存在虚假清算嫌疑。

申律师随即协助赵某向丰台法院申请追加钱某、孙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核实股东会议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故驳回了赵某的追加请求。赵某不服该裁定,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丰台法院一致。法院认为,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未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真实有效。钱某、孙某、李某作为科技中心股东,在注销决议中书面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应视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丰台法院相关执行异议裁定;追加钱某、孙某、李某为案件被执行人;三人在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共同向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的合法债权终于获得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维权取得关键性胜利。

北京解民忧律所评论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承诺承担后续责任引发的执行追加纠纷。实践中,部分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在未实际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虚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维权依据,但实践中需注重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论证。本案中,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效力,紧扣股东书面承诺这一核心证据,在一审异议被驳回后,通过复议程序成功扭转局面。

此案提醒债权人,面对债务人公司注销的情况,切勿轻易放弃维权,应及时核查工商档案中的清算报告、股东决议等关键文件,若发现股东存在虚假清算或书面承诺承担债务等情形,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也警示公司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切勿妄图通过虚假清算、违规注销等方式逃避债务,否则将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北京解民忧律所始终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谨的维权策略,为债权人在复杂的执行案件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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